欧盟法基本概况(一):欧洲一体化进程 - 知乎

admin 国际新闻 2024-03-27 22 0
欧盟法基本概况(一):欧洲一体化进程 - 知乎

  本学期选修了欧盟法这一门课程,感触很深,自觉学习成果颇多。但国内关于欧盟法的介绍比较少,所以希望借此来介绍以下欧盟法的一部分基础知识。受限于学习内容和自身能力,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,还望指正。

  两者都是现在国际组织的组织形式。前者很难达成统一的决策同时组织的自主性较弱。而后者在于国家直接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主权,具有很强的组织独立性。区分二者的重要的标准在于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可以达成多数决,而不是全部决。

  法国为了避免再次发生战争,向德国提出共同掌管煤钢工业,并于1951年签订了《巴黎条约》(Treaty of Paris)。条约在1952年生效,标志着煤钢共同体的成立。随后,意大利、比利时、荷兰和卢森堡加入共同体。

  其中,共同体的组成机构对应关系如下:

  a High Authority-->现欧盟委员会

  a Common Assembly-->现欧洲议会

  a Special Council of Ministers-->现欧盟理事会

  a Court of Justice-->现欧洲法院

  实现煤钢联营后,组织内成员的内部贸易增长迅速。1952年到1955年初,钢产量贸易增长了151%,废铁增长了357%,煤增长了40%,铁矿砂增长了37%,1956年同1952年相比,粗钢生产增长了31%,铁矿砂生产增长了22%。焦炭生产增长了15%。

  欧洲防务共同体(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)签订于1952年,签订的目的是作为西德加入北约的替代方案。在冷战背景下,西德作为对抗苏联的前线,面临着扩军的要求。但德国的扩军很容易的就导致法国等国家的反对,因为自己的国家仍然没有在二战的废墟中重新建立起来。于是提出了成立防务共同体作为一种泛欧洲的防务机构。但最终条约因为法国国内对主权的担忧而破产。

  欧洲政治共同体(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Political Community)由共同体议会起草,主张

  合并欧洲煤钢共同体(ECSC)及欧洲防务共同体(EDC),并大幅提高议会权力,这一点上类似于联邦制的议会制度。希望成立两院,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,但未获得支持。

  1957年,在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,初创6国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(EEC)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(Euratom)。为的是进一步利用好各国的共同市场(common market)并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。由于三个组织机构组织重叠,办公地点也在一起,所以在1965年签订了Treaty establishing a single Council and a singl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(Merger Treaty),合并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、统一预算并进行人员统一管理。

  在此期间,欧共体内存在着跨政府与超国家的相互斗争。在跨政府方面,成立了部长会议上的首长会议:欧洲理事会(European Council),通过Comitology程序影响立法。在超国家方面,欧洲议会会员直选、独立预算等等。

  单一欧洲法案(Single European Act)在1986年签订,计划在1992年完成统一的内部市场的建设。在法案中提到:'an area without internal frontiers in which the free movement of goods,persons,services and capital is ensured',意味在共同体体内部,要有商品、劳动力、服务、资本的自由流通。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从消极的消除壁垒到积极的作为的转变。

  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》(Treaty on European Union(TEU))在1992年签订,条约中明确说明要建立欧洲联盟。条约中明确欧盟的三大支柱(Three-Pillar System)。

  支柱一:the Communities → EEC Treaty更名为European Community(EC)Treaty

  支柱二: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(CFSP),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

  支柱三:Justice and Home Affairs(JHA),即司法与内政

  值得注意的是,之所以要另起门户,设置三大支柱,建立(TEU),而不是直接将另外两个支柱加入(EEC)中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成员国对欧盟超国家的担忧,担心赋予欧盟一个统一的职权会过于扩大欧盟的独立性,所以设置了三大支柱来前置欧盟的超国家方向的发展。尽管如此,该条约的设立仍然是欧洲一体化的最重要的一步。三大支柱的成为欧盟这把伞的伞柄,欧盟的发展扩张成伞盖。在此之后,欧盟逐步在削弱三大支柱的边界,欧盟职权的扩张难以避免。

  在1997年,《阿姆斯特丹条约》(Treaty of Amsterdam)对TEU和TEC进行了稍许的修正,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扩大欧盟的权力。

  2001年《尼斯条约》(Treaty ot Nice)为东扩做准备。并对对欧盟合法性(legislation)的质疑做了进一步的回应,设计了更为合理的欧洲议会的结构。

  在2004年在超国家上走了更大的一步,提议要建立欧洲宪法(Constitutional Treaty),受到成员国强烈的反对,称欧盟的过度超国家。最终,这一法案没有通过成员国国民公投。

  在2007年的《里斯本条约》(Treaty of Lisbon)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04年欧州宪法的政治遗产,在内容上有很大重合。在跳跃中,将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改名为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。'constitution'改为 a state entity。'Union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'改为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。"law'and'framework law'弃用。这一系列举措,削弱了欧盟这一实体的超国家敏感性,使这一条约得以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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